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申请复审行政案件公开宣判。
本案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集中宣判周”正式收官。
该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二)对比文件1是否给出了关于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质疑说明书是否公开了已经制备上述抗体,并以此为由脱离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来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方案是错误的。这种做法既否定了区别特征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又在客观上混淆了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不同法律标准。判决还指出,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脱离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际认知,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审查一直强调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审查重点,限制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专利授权条件的适用,导致审查实践中出现创造性的法律标准被异化的现象。本案判决对于纠正这一审查偏向,使各项审查标准重回正轨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判决对于厘清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误区、充分尊重专利申请的实质贡献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判决对于保证确有创造性贡献的发明创造获得授权、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和研发动力,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