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
发布时间:2019-12-27 09:00:12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修改决定》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同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据悉,《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