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4-12-16 11:31:22
2014年11月6日,我国法制进程中极具里程碑意义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同日,原告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维康公司)向该院递交了针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所提行政诉讼的起诉状。12月16日9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此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该案涉及名称为“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效力认定,专利权人为正好公司,因此依法追加专利权人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正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5年7月1日,正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本案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6月17日获得授权。但此后维康公司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相关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且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亦未予以充分公开,故于2013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认为维康公司所提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第23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维康公司不服第23542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然坚持无效宣告阶段所提出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23542号决定。
由于该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因此也备受各方关注。
案件审理结束后该院将召开新闻通报会,院长宿迟将通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个多月以来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届时,本网将视频直播,敬请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该案涉及名称为“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效力认定,专利权人为正好公司,因此依法追加专利权人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正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5年7月1日,正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本案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6月17日获得授权。但此后维康公司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相关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且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亦未予以充分公开,故于2013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认为维康公司所提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第23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维康公司不服第23542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然坚持无效宣告阶段所提出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23542号决定。
由于该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因此也备受各方关注。
案件审理结束后该院将召开新闻通报会,院长宿迟将通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个多月以来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届时,本网将视频直播,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裴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