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宝马搭乘火箭涉嫌侵权遭10万索赔
发布时间:2011-11-24 10:52:49
认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主研制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宝马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1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科技园审判区审理了此案。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用于发射神舟飞船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宝马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审理了此案,一是火箭图形是否属于共有领域元素,二是宝马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10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根据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宝马公司辩称,由于长征系列火箭已有超过百次的发射,本案广告图案中所涉及的火箭图形,其本身属于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正当使用,此外在广告中,火箭图形在整个图案中的比例非常小,仅仅作为图案背景的一个非常小的构成部分,而且火箭相关图片,也与图片的所有权人签署了图片授权使用协议,并且强调宝马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所以没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权益,要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的诉求。
此案经过审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宝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的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中使用了用于发射神舟飞船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宝马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审理了此案,一是火箭图形是否属于共有领域元素,二是宝马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10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根据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宝马公司辩称,由于长征系列火箭已有超过百次的发射,本案广告图案中所涉及的火箭图形,其本身属于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正当使用,此外在广告中,火箭图形在整个图案中的比例非常小,仅仅作为图案背景的一个非常小的构成部分,而且火箭相关图片,也与图片的所有权人签署了图片授权使用协议,并且强调宝马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火箭图形”商标,去“淡化”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所以没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权益,要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的诉求。
此案经过审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