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不是我不小心” 二耄耋老人乘电梯摔伤索赔
发布时间:2011-09-15 09:10:12
“不是我不小心!” 9月1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案现场,受伤老人大声痛斥商家说话要负责任。去年12月,常先生、陆女士夫妇在商场购物中,电梯故障导致两位老人双双摔伤。
原告常先生今年84岁,陆女士78岁。本案被告是北京苏宁电器刘家窑店。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0日中午1点,二人到被告处购买洗衣机,乘坐滚动电梯上楼,快到四楼时,突然电梯咯噔一下猛地停住,然后又开始滚动。陆女士当场摔倒,又撞倒了常先生。陆女士当时脸部流血,四肢麻木,送至医院后面部缝了11针。常先生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保报销以外的部分四万五千多元,包括二人护理费114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还有一件摔伤时被油污的羽绒服。
被告代理人首先对案由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属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而表示,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可以部分接受。接下来,被告对事发时的细节提出不同看法,说“当时电梯是正常运行当中,没有发生故障”,认为原告是不小心摔倒受伤。此话引起原告强烈不满,大声表示自己不是不小心摔倒,对方是在“昧着良心说话”,“电梯当时好象是被什么东西卡住了,发生了停顿。”
庭审最后,双方同意调解。本台将继续关注。
原告常先生今年84岁,陆女士78岁。本案被告是北京苏宁电器刘家窑店。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0日中午1点,二人到被告处购买洗衣机,乘坐滚动电梯上楼,快到四楼时,突然电梯咯噔一下猛地停住,然后又开始滚动。陆女士当场摔倒,又撞倒了常先生。陆女士当时脸部流血,四肢麻木,送至医院后面部缝了11针。常先生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保报销以外的部分四万五千多元,包括二人护理费114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还有一件摔伤时被油污的羽绒服。
被告代理人首先对案由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属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而表示,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可以部分接受。接下来,被告对事发时的细节提出不同看法,说“当时电梯是正常运行当中,没有发生故障”,认为原告是不小心摔倒受伤。此话引起原告强烈不满,大声表示自己不是不小心摔倒,对方是在“昧着良心说话”,“电梯当时好象是被什么东西卡住了,发生了停顿。”
庭审最后,双方同意调解。本台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