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电视“捆绑”《中华五千年》 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2-06-19 09:43:55
因通过索尼牌液晶电视机网络播放《中华五千年》动画片,原告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水木公司称他们是动画片《中华五千年》的所有人,索尼公司生产的电视机通过与华夏公司网站建立链接,可以在线观看涉案动画片《中华五千年》共52集1300分钟。水木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传播动画片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5万余元。
索尼公司辩称,公司仅是硬件设备生产商,生产涉案电视机的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用户观看什么内容与他们无关,网络电视机的注册服务是由索尼日本公司提供,网络内容服务器是索尼美国公司负责,所以侵权行为与自己无关。
华夏公司辩称,公司对涉案动画片取得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木公司对涉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华夏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涉案动画片公众开放观看行为,侵犯了水木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尼公司是涉案电视机的生产者,无法审查电视机登录互联网之后所链接的内容是否侵权,且不能对视频提供商提供的内容进行改变,索尼公司生产电视机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华夏公司在线播放原告水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动画片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华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水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水木公司称他们是动画片《中华五千年》的所有人,索尼公司生产的电视机通过与华夏公司网站建立链接,可以在线观看涉案动画片《中华五千年》共52集1300分钟。水木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传播动画片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5万余元。
索尼公司辩称,公司仅是硬件设备生产商,生产涉案电视机的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用户观看什么内容与他们无关,网络电视机的注册服务是由索尼日本公司提供,网络内容服务器是索尼美国公司负责,所以侵权行为与自己无关。
华夏公司辩称,公司对涉案动画片取得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木公司对涉案动画片享有著作权,华夏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涉案动画片公众开放观看行为,侵犯了水木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尼公司是涉案电视机的生产者,无法审查电视机登录互联网之后所链接的内容是否侵权,且不能对视频提供商提供的内容进行改变,索尼公司生产电视机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华夏公司在线播放原告水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动画片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华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水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