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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虚假宣传 王老吉诉加多宝”案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5-03-12 16:45:54
  • 分类:民事
  • 来源: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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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过商标权纠纷之后,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官司就一直层出不穷。3月12日上午,王老吉一方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的案件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去年年底,该案一审在北京三中院宣判,法院认定加多宝构成虚假宣传,判决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300万元,加多宝方面提出上诉。

  2014年6月,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起诉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被告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互联网及产品包装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以及近似的广告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赔偿2000万元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被告加多宝方面辩称,涉案广告并未给二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加多宝连续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和生产红色罐体凉茶产品,享有合法权利。

  2014年12月, 北京三中院一审认为,涉案广告语能够让消费者产生加多宝品牌已经存在七年之久的误解,从而使被告获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加多宝公司上诉称,涉案广告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其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损害其他合法权益为条件,被上诉人并不是本案的实体适格被告。

  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对一审判决也不完全认同,其中一项的赔偿数额过低,只是希望尽快作出判决,以便能够执行判决。王老吉一方认为,首先本案事实清晰,上诉人所述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关于被上诉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因为上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实际利益,被上诉人依法提起诉讼,两上诉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被上诉人认为索赔数额和消除影响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经过审理,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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