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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旺旺”起诉商评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2-12 09:00:25
  • 分类:行政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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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誉两岸的食品品牌“旺旺”和众多网店店主必备的“淘宝旺旺”闹上了别扭。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淘宝旺旺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裁定。1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原告宜兰公司隶属于台湾旺旺控股有限公司。进入大陆时间很早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在大陆注册的商标中以“旺”字为核心的就超过417个。 宜兰公司认为,“淘宝旺旺”商标的“淘宝”两字是黑体偏小,“旺旺”是空心字体偏大,排列不规则,淘宝显著性弱,旺旺显著性强,而且旺旺经过了原告的长期作为商号和商标使用,显著性强于淘宝二字,比淘宝更有吸引力。
被告方商评委认为阿里巴巴注册“淘宝旺旺”之所以被核准,是因为两家企业的性质商品都不相同。两个商标在整体的要素上有区别,淘宝旺旺的“旺旺”两字可以理解为兴旺、发达的含义,而旺旺与淘宝组合,“淘宝”两字形成显著性的文字构成,所以不会对来源产生混淆。
第三人淘宝方与商评委的意见一致,认为淘宝是网上购物的网站,商标的整体的设计,借助铜钱的造型,是希望兴旺发达的意思。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淘宝旺旺”里面包含“旺旺”两字,但是鉴于淘宝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认为淘宝来源于原告的“旺旺”,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法庭当庭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宣判后原告宜兰公司表示对判决不服。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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