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带鱼”主张侵权 华润超市被诉
发布时间:2013-02-19 16:08:02
发现超市销售的带鱼包装上标注了“舟山带鱼”文字,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2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自己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的专用权人,后发现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带鱼包装上,标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的文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则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首先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舟山”二字是地名,符合该条内容。其次,商品是从第三方即北京润海福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货,销售方审查义务已经尽到。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称“舟山”是地名,“带鱼”是通用的产品名称,“舟山”和“带鱼”组合在一起就是证明商标。对于超市来说应让供货商提交承诺,承诺其产品不存在侵权,被告没有做到这点。被告则不认可原告的主体资格,认为己方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本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诉称,自己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的专用权人,后发现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带鱼包装上,标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的文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则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首先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舟山”二字是地名,符合该条内容。其次,商品是从第三方即北京润海福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货,销售方审查义务已经尽到。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称“舟山”是地名,“带鱼”是通用的产品名称,“舟山”和“带鱼”组合在一起就是证明商标。对于超市来说应让供货商提交承诺,承诺其产品不存在侵权,被告没有做到这点。被告则不认可原告的主体资格,认为己方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