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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侵权案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5-04-08 16:54:13
  • 分类:民事
  • 来源: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
  • 播放时长: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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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上午,琼瑶诉编剧于正《宫锁连城》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琼瑶(原名陈喆)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于1993年6月创作完成小说《梅花烙》。后拍摄同名电视剧《梅花烙》并公开播出。余征(艺名“于正”)系剧本《宫锁连城》的作者。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同名电视剧《宫锁连城》,并于2014年4月在湖南卫视播出。

  琼瑶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使用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内核,侵犯了其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的拍摄侵犯了其摄制权。琼瑶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琼瑶创作的《梅花烙》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判令停止复制、发行、播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上诉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于正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存在问题。于正一方提出新的证据,称琼瑶已将《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完全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她并不具备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于正方还认为,一审的几点判决是没有依据的,如果生效,将对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其他上诉人也分别说明了自己的上诉理由。

  琼瑶一方答辩称,上诉人于正提交的台湾地区著作权登记证书,超过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另一方面,该登记证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琼瑶依法对《梅花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此外,针对其他被告的上诉理由,琼瑶一方也予以回应,认为《宫》剧的播放使用应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琼瑶一方有权利要求其停止播放。

  截止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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