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竞技神标识被擅用 爱国者诉两电脑商侵权
发布时间:2013-04-03 11:11:44
爱国者公司认为将 “竞技神”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遂将相关制造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竞技神”商标为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类别中包含“鼠标”和“计算机周边设备”。201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四款PC移动电源产品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竞技神”注册商标标识。后原告在被告北京瑞尔利普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上述电源产品。原告认为二被告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竞技神”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向二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费。
被告瑞尔利普公司称,虽然是卖了“竞技神”商品,但是不清楚商品是从哪里来的,而且早就不销售竞技神商品了。
被告长城公司称,对“竞技神”的名称具有先用权,早在2001年5月前就将“竞技神”作为产品的系列名称用于电源产品上,“竞技神”不属于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原告的“竞技神”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没有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法院应予以驳回。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法庭将做庭下调解。
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竞技神”商标为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类别中包含“鼠标”和“计算机周边设备”。201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四款PC移动电源产品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竞技神”注册商标标识。后原告在被告北京瑞尔利普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上述电源产品。原告认为二被告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竞技神”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向二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费。
被告瑞尔利普公司称,虽然是卖了“竞技神”商品,但是不清楚商品是从哪里来的,而且早就不销售竞技神商品了。
被告长城公司称,对“竞技神”的名称具有先用权,早在2001年5月前就将“竞技神”作为产品的系列名称用于电源产品上,“竞技神”不属于商标,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原告的“竞技神”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没有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法院应予以驳回。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法庭将做庭下调解。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