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被死亡”案开庭
发布时间:2013-04-16 17:31:51
4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著名艺人李宇春诉邹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李宇春认为,被告邹某2012年3月18日使用百度贴吧发布了“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 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帖一出影响极大,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邹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公证费用。
今天的庭审中李宇春和邹某都没有到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李宇春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侵权的帖子、发帖人信息照片,还出示了公证书,称经过一些科学手段和实际调查证明发帖的ID“不爱我的走”是邹某本人。
而被告邹某代理人认为侵权ID“不爱我的走”不是邹某本人,找到本案ID的现实地址应找到其网络IP,但原告没有提供出相关证据证明,不能证明侵权人是邹某。邹某仅仅是转发了一个帖子,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全面。
李宇春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发的帖子造成270万的用户点击,对原告的事业和名誉造成影响,提出的10万精神赔偿金数额并不高,只是为了警示被告。被告代理人称邹某微博转发的信息是为李宇春辟谣的信息,被告本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要求法庭驳回李宇春的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表示可以调解,但遭到被告方拒绝。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李宇春认为,被告邹某2012年3月18日使用百度贴吧发布了“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 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帖一出影响极大,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邹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公证费用。
今天的庭审中李宇春和邹某都没有到庭,由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李宇春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侵权的帖子、发帖人信息照片,还出示了公证书,称经过一些科学手段和实际调查证明发帖的ID“不爱我的走”是邹某本人。
而被告邹某代理人认为侵权ID“不爱我的走”不是邹某本人,找到本案ID的现实地址应找到其网络IP,但原告没有提供出相关证据证明,不能证明侵权人是邹某。邹某仅仅是转发了一个帖子,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全面。
李宇春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发的帖子造成270万的用户点击,对原告的事业和名誉造成影响,提出的10万精神赔偿金数额并不高,只是为了警示被告。被告代理人称邹某微博转发的信息是为李宇春辟谣的信息,被告本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要求法庭驳回李宇春的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表示可以调解,但遭到被告方拒绝。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