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整治虚假诉讼 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从严追责
发布时间:2021-11-09 16:55:06
为规避调控政策,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这样的虚假诉讼该如何处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写为《意见》),提出24条具体举措,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房屋买卖虚假诉讼、“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从严追责。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新出台的《意见》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郑学林: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
《意见》提出,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新出台的《意见》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郑学林: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
《意见》提出,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肖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