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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3-04-23 17:09:15
  • 分类:民事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台
  • 播放时长: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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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3万元损失费,赔偿麦家205000元,赔偿于卓12000元。这三起案件都是苹果App Store销售侵犯著作权应用的系列案件。
原告磨铁数盟公司、麦家和于卓起诉称,被告美国苹果公司在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上在线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明朝那些事》系列丛书、《风语》、《风声》、《暗算》等这些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三原告认为苹果公司未经许可,将这些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并获取经济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赔偿共计425万元的经济损失费。
被告苹果公司称,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是由位于卢森堡的关联企业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的,苹果公司并没有上传和传播这些作品。
艾通思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了审理,艾通思公司称,应用程序商店向开发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跟用户收取的的费用在扣除标准雇佣金后全部收益都交给了开发商,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尽管艾通思公司参与了运营工作,但是苹果作为运营者,对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苹果公司并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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