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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 让立案不再难
发布时间:2015-04-20 09:20:58
  • 分类:新闻
  •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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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和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该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意见》侧重从宏观上规范立案登记制改革,《规定》立足于从操作上明确登记立案流程,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打官司、上法院,这对许多人来说,可能是维护权益的最后希望。要打官司,首先得到法院立案,立案之后才能进入审判。一直以来,群众对“立案难”很不满意,反映强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勇说:“立案难,包括了三种情形,一种就是该立的不给你立;第二种就是立是给你立了,但是让你跑很多次;第三种就是拖着不给答复,最终也不给出具一个相应的法律文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想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难题。那么针对“立案难”的三种情形,它有什么好办法呢?

办法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用立案登记制替代立案审查制,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诉状。但是打官司也得遵守法律,那什么样的起诉法院才会登记立案呢?首先,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其次,立案前,当事人还要明确几件事。蒋勇介绍:“起诉的几项要件不外乎就是有明确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基本的事实,然后还符合法院管辖的范围等等,这样的一些因素就应该登记立案,这是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该立的不立这个问题。”

办法二: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如果当事人起诉的几项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得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需要补充什么材料,法院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这就解决了老百姓来回奔波的问题。

办法三:禁止不收材料 不予答复 不出具法律文书

在“立案难”的三种情形中,其实第三种是最折磨人的,那就是拖延立案,既不立案,也不告诉你为什么。改革之后,这种行为是被明文禁止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介绍:“如果不予立案的话,要以书面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与此相对应的,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这样的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来提出申请上诉,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法四: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每个案子的复杂程度不一样,有时候法官当场也不能判定是否立案,这个时候当事人也不用着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各种案件的立案时间,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法官会告诉你在什么时间之内立案,这个是有法定时间的。”

办法五: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强化责任追究

除了上面说的三种情形之外,造成“立案难”的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增设门槛。比如有的法院为了完成考核,追求所谓结案率,快到年底的时候就少接案甚至不立案,再比如有些地方制定一些“土政策”,拆迁不立案,民告官不立案等等,对法院立案进行干预。这次改革特别强调,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法院受理案件立案登记制,从5月1日开始实行,到那个时候老百姓上法院立案,就会更加便捷,更加有效率。但立案方便了并不意味着就能打赢官司,解决纠纷也不仅仅只有打官司这一种方式。毕竟,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需要特别慎重。

景汉朝介绍:“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手段,许多纠纷可能适合用其他的方式来解决,所以说应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人民群众发生纠纷之后,要有更多的选择,避免千军万马走打官司的独木桥。”

这次改革还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强化立案服务措施。要全面落实这些改革措施,离不开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健全配套机制,也需要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让老百姓的诉讼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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