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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多纳“被代言” 九城一审判赔300万
发布时间:2013-06-17 16:09:50
  • 分类:民事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台
  • 播放时长:02:39
  • 播放次数:1.1万
6月17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拉多纳诉新浪、九城侵犯肖像权案一审宣判:新浪公司未侵权,上海九城公司侵权赔偿三百万元,精神损害金一元。
马拉多纳诉称,去年6月初,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他们官网上,发布了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在其游戏运营网站开设了“热血球球”的网络游戏频道,联合运营这个游戏,在游戏频道及游戏的多个界面使用了马拉多纳肖像及“马拉多纳”的文字。
马拉多纳表示,自己并未代言过“热血球球”这款网络游戏,也没有允许两被告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认为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2000万元。
法院认为,基于马拉多纳在世界足球界的巨大声望,在商业上使用其肖像势必能带来很大效益。第九城市在签订相关代言协议及其在之后的游戏发布运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意义务,已经构成了对于马拉多纳肖像权的侵害。而新浪公司基于和第九城市的合同才使用马拉多纳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在第九城市、新浪官网就侵犯马拉多纳肖像权发布致歉声明90天。上海九城公司、第九城计算机技术咨询公司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300万,精神损害赔偿1元。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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