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等进行统一审议
发布时间:2022-03-08 21:23:16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3月7日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7日下午,各代表团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及时收集、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修改地方组织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地方政权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地方政权机关活动和建设的最高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总结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和宝贵经验,把各项制度创新成果和实践中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符合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必将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修改过程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两次将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框架合理、逻辑严谨、内容充实,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7日下午,各代表团对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及时收集、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决定草案和两个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一决定、两办法”草案,对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结构、选举时间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为做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保证代表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一决定、两办法”草案,认为决定草案和办法草案的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一决定、两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7日下午,各代表团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及时收集、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修改地方组织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地方政权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地方政权机关活动和建设的最高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总结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和宝贵经验,把各项制度创新成果和实践中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符合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必将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修改过程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两次将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框架合理、逻辑严谨、内容充实,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7日下午,各代表团对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及时收集、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决定草案和两个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一决定、两办法”草案,对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结构、选举时间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为做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保证代表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一决定、两办法”草案,认为决定草案和办法草案的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一决定、两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责任编辑:孙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