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案 人劳局长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3-07-17 16:39:25
7月11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企业起诉行政机关和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南丹县人劳局局长出庭应诉,2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到庭旁听并进行司法评议。
法庭调查得知,罗某于2010年7月进入原告浙江某矿业公司下属的采掘三队从事钻井工作。罗某在井下作业8天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矽肺贰期。随后,罗某向南丹县人劳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8月,南丹县人劳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罗某与浙江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工矿企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将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机关诉至法院。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争议焦点:罗某短时间内是否会患上矽肺贰期及县人劳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是否合理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合议,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体现了行政领导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通过聆听百姓的倾诉与质问,可以更多地了解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法庭调查得知,罗某于2010年7月进入原告浙江某矿业公司下属的采掘三队从事钻井工作。罗某在井下作业8天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矽肺贰期。随后,罗某向南丹县人劳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8月,南丹县人劳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罗某与浙江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工矿企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将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机关诉至法院。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争议焦点:罗某短时间内是否会患上矽肺贰期及县人劳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是否合理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合议,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体现了行政领导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通过聆听百姓的倾诉与质问,可以更多地了解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