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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共有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22-06-16 14:33:32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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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读起来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故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
  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原则上,共有动产或不动产的分割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若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涉及夫妻二人离婚诉讼请求下的房产分割问题。本案中,因男女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答起来
民法典快问快答
  小梅、小菊、小兰和小莲是亲密无间的好闺蜜,几年前凑钱投资买了一个商铺,对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没有约定,更别说份额大小。现在大家陆陆续续都成家了,小梅提出分割,姐妹们也同意,但对于各自份额有争议。小民是学法青年,也是她们四个共同的朋友,小民的哪一项意见是对的()
  A.没有约定,只能是共同共有;
  B.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份额按出资额来确定;
  C.约定不明,没法分割;
  D.谈这些,好伤感情,别分了。  
  答:B,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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