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2-06-30 15:58:05
今天(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意见》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情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方式、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情形,以及相关犯罪所涉“人数”“次数”的计算等作出明确。
《意见》明确,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事前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骗取入境签证等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明确从严惩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惩治。
《意见》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情形、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方式、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情形,以及相关犯罪所涉“人数”“次数”的计算等作出明确。
《意见》明确,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事前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骗取入境签证等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明确从严惩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惩治。
责任编辑:孙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