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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吗?
发布时间:2022-07-04 10:34:50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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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答起来
  李雷和韩梅梅自小是邻居,青梅竹马。一日,李雷找到韩梅梅,说家里有急事,借五万块钱应急,过几天他的父母会偿还。韩梅梅二话不说便将钱转给了李雷,连张借条都没有留下。一转眼两月已过,韩梅梅没有等到李家父母还钱,便要求李雷还钱。没想到李雷直接拒绝,“不是说好我父母还吗?你去找他们。”李雷父母表示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他们不管。这时韩梅梅可以()
  A.子债父偿,李雷父母必须还钱;
  B.韩梅梅可以一直给李雷父母打电话催促;
  C.韩梅梅与李雷关系很好,只能自认倒霉;
  D.即使李雷与韩梅梅约定由其父母履行债务,其父母拒绝履行的,韩梅梅应当向李雷主张违约责任。
  答:D。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李雷父母不履行债务,因此韩梅梅应当向李雷主张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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