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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买卖合同标的要合法
发布时间:2022-07-08 15:13:30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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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答起来
  问:小琳和小璇签订了一批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付地点和交付时间,交付日当天,小琳早早去约定的交付地点等待,然而迟迟不见小璇踪影,下列说法哪一项正确()
  A.小璇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B.小璇可以随意变更交付地点,只需要到了地点后通知小琳即可;
  C.小璇可以把货物放在其他的交付地点,然后留一个便条给小琳;
  D.小璇可以不交付货物。
  答: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小琳与小璇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交付地点,因此小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标的物。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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