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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自然人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12 10:59:12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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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答起来
  李明向王东借款10万元,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后王东单方面通知李明利息为30%每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明只需偿还本金10万元,无需支付利息;
  B.李明需要按王东所说按年利率30%偿还借款;
  C.王东单方面补充约定利息的做法有效;
  D.王东属于高利贷,李明无需还款。
  答: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王东的单方面通知无效,应视为没有利息。据此,选A。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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