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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朋友的现金交由我保管, 我必须返还原物吗?
发布时间:2022-07-25 09:37:46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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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答起来
  小宇的朋友要去外地旅行,害怕放在自己家里的一万元现金被偷,小宇便将自己家里的一万元现金托付给朋友小梅保管,半个月后小宇找到小梅,请小梅归还由其保管的现金。小梅如数奉还,但小宇却说这一万元现金与自己交由小梅保管的现金不一样了,自己交给小梅保管的现金不是目前的这一沓儿。这时小梅苦恼了,请问()
  A.小宇与小梅之间为保管关系,因此小梅必须返还原物;
  B.小宇与小梅之间为保管关系,但因保管标的为货币,因此小梅无须返还原物,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即可;
  C.小宇和小梅之间为委托关系,小梅必须返还原物;
  D.小宇和小梅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小梅无论是否返还,返还何种物都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答:B。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小梅作为保管人,只需要返还小宇相同数量和种类的货币即可。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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