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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可以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2-07-26 15:08:57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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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答起来
  问:小佳新入住一小区,想不交或者少交物业管理费,于是以自己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催告后仍拖延不交。物业的做法正确的是()
  A.对小佳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交;
  B.对小佳的住房信息资料等直接进行公示催交;
  C.加倍收取小佳的物业费;
  D.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答:D。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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