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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金融机构怠于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2-08-05 17:05:11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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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读起来
  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来源: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为案外人莫某某向被告上林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某经所在单位领导提示,于2021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上林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周某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上林某银行协助撤销周某某的不良担保征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上林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上林某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因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故对周某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渐增。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信用记录的义务,对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加强日常征信管理,优化信用环境,引导公民增强个人信用意识,合法维护信用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答起来
  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
  A.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B.民事主体不可以请求记载;
  C.民事主体可以找警察;
  D.民事主体什么都不能做,只能默默忍受。
  答: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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