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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2-09-04 16:36:55
  • 分类:其他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播放时长: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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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
  答起来
  夫妇两人去商场买家电,丈夫看中了一台智慧屏电视,售价5000元,妻子嫌价格太高,两人争吵,不欢而散。次日丈夫自行到商场购买,付完款后商家送货上门。妻子见状,大怒,称买电视的钱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同意,丈夫一人购买电视的行为,要求商场退款。请问,商场该怎么办()
  A.退,妻子不同意,丈夫个人购买电视的行为无效;
  B.退,电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C.不退,丈夫买电视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妻子也发生法律效力;
  D.是否退款,必须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再做决定。
  答:C。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丈夫因家庭所需购买电视,没有特殊约定的,对妻子也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商场可以不退款。
责任编辑:孙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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