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女处长称被网络谣言伤害案”继续开庭
发布时间:2013-09-25 14:37:38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称被网络谣言伤害案”9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所涉及到的两家网站,对没有证实过的消息进行配图传播,并在接到原告代理人的谣言确认函后没有及时删除处理,客观上对谣言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原告张女士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两个网站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7万元。
对此,被告之一的中华网并不认可,而另一被告IT商业新闻网缺席。
中华网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发出的谣言确认函是否送达己方,且中华网没有收到该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行为,不能证明电子邮件已经送达对方。所以自己并不承担过错,就算有过错,也只能承担扩大影响部分。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根据常识、以及法律规定,只要发送即视为送达,被告是否有人看到与我们无关。
由于已经过了举证日期,在听取双方的辩证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所涉及到的两家网站,对没有证实过的消息进行配图传播,并在接到原告代理人的谣言确认函后没有及时删除处理,客观上对谣言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原告张女士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两个网站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7万元。
对此,被告之一的中华网并不认可,而另一被告IT商业新闻网缺席。
中华网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发出的谣言确认函是否送达己方,且中华网没有收到该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行为,不能证明电子邮件已经送达对方。所以自己并不承担过错,就算有过错,也只能承担扩大影响部分。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根据常识、以及法律规定,只要发送即视为送达,被告是否有人看到与我们无关。
由于已经过了举证日期,在听取双方的辩证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