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涉瓶装液化石油气罐危险作业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3-07-05 09:07:55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全省首例涉瓶装液化石油气罐危险作业案。
2022年9月20日,王某某在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王某某在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多次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当年5月,他还曾将三十多只液化气瓶非法储存在封闭式中型厢式面包车上,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附近试图销售。王某某先后因此类行为被处罚金总计14万元,但其并未悔改,反而一再涉险。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琳介绍案情,本案中王某某未经行政机关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他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2022年9月20日,王某某在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王某某在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多次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当年5月,他还曾将三十多只液化气瓶非法储存在封闭式中型厢式面包车上,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附近试图销售。王某某先后因此类行为被处罚金总计14万元,但其并未悔改,反而一再涉险。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琳介绍案情,本案中王某某未经行政机关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他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责任编辑:孙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