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位放大车“挤”到邻位,不可!
发布时间:2024-12-09 17:00:28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八十九集聚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小车位放大车,相邻车主诉请停止停放大型车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为4米×2米,但当前其车位停放车辆尺寸明显超出其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因车位的长期使用属性,被告超出产权范围停放车辆会给原告车辆的进出、停放等正常使用产生妨碍,显然已不属于其合理利用车位的范畴,亦不符合安全要求。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七十二条和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划线专有面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恒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