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天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这四类罪犯分别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 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第三类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第四类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但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
根据司法部的相关报告,截至2013年底,我国各级监狱的在押犯人已达180.76万人,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此次通过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也可以发挥其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分别是1959年到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在这7次特赦中被释放的既包括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也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次特赦是我国自1975年第七次特赦后时隔四十年的第八次特赦,也是现行1982年宪法规定特赦制度33年来的第一次特赦。
特赦虽有一个“特”字,但它并不特殊,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的大赦和特赦,以及1978年宪法、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赦,都表明特赦是在我国法治社会进程当中的一个常态化的法治实践。
同时专家学者也认为,通过对不予赦免的贪污受贿、严重暴力、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以及未成年人的几种严重犯罪的甄别,严格了特赦范围,契合了特赦主题,突出了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和特赦条件的客观性,最终由立法机关依法审议通过,这不仅体现了政治上的审慎稳妥,也彰显了法治上的程序正义。
特赦的执行将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对于那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家庭,没有法定赡养人的被释放罪犯,相关部门正在做出具体安排,会采取适当社会救助等措施,以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