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称房屋被强拆起诉政府 北京房山副区长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5-11-25 17:36:53
北京房山区某村村民张某称,他承包村中土地并将其出租给孟某进行养殖,2015年7月22日房山区人民政府内设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河道清障通知书》,要求孟某外迁所有设备和人员,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并于2015年8月5日,在未通知孟某,也未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养殖场用房强行推毁。随后,才向张某送达了8月5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孟某和张某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山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
被告房山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拆除行为和强制拆除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1月25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出庭应诉。中国法院网记者为您现场报道。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被告8月5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错误,且被告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河道清障通知书》。
被告辩称,根据2006年北京市房山区防洪规划的规定,原告的獭兔养殖场在南泉水河河道范围内,并已严重影响到河道的行洪,依据《防洪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河道清障通知书》不是最终进行强制清理的决定性文件。同时,被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拆除行为和强制拆除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称养殖场未占用河道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房山区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拆除行为和强制拆除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1月25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出庭应诉。中国法院网记者为您现场报道。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被告8月5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错误,且被告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河道清障通知书》。
被告辩称,根据2006年北京市房山区防洪规划的规定,原告的獭兔养殖场在南泉水河河道范围内,并已严重影响到河道的行洪,依据《防洪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河道清障通知书》不是最终进行强制清理的决定性文件。同时,被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拆除行为和强制拆除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称养殖场未占用河道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针对本案关于“河道范围认定标准问题”的争议焦点,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表示,为了生产生活安全需要去河道进行治理,而治理的标准则是视历年来洪水冲击的具体情况而并且经过论证而划定的。
本案中,控辩双方还针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法律地位问题,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强制执行及代履行的合法性问题”等6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本案将择期宣判。
据悉,本次庭审为房山区副区长卢国懿首次出庭应诉。他表示,今后房山区领导出庭应诉将逐步实现常态化。责任编辑:胥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