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5-11-26 16:20:58
11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法院网记者现场为您报道。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 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
为了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审判实践的需要,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和二,当天发布的《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解释三》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六)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
此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解释三》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当事人纠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