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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案司法解释 隐名持股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5-12-16 09:09:27
分类:
新闻
来源:
央视网
播放时长:
02:40
播放次数:
6,153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将隐名持股人也认定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犯罪主体。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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