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8-09-18 11:24:25
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孙怀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孙怀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侯裕盛
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孙怀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孙怀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