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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十问十答丨以法之名守护家庭安宁
发布时间:2024-11-26 15:20:11
  • 分类:新闻
  • 来源: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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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十问十答丨以法之名守护家庭安宁
  家是温馨的港湾,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成员的噩梦,更是法治社会的痛点。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第22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临之际,让我们一起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敢向家暴行为说“不”!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和控制的滥用,施暴者通过暴力行为来获得对受害者的权威与支配感。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方式。大家熟知的为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等人身侵害行为,通过经常性漫骂、恐吓、威胁等精神侵害造成受害人紧张恐惧,以达到控制他人的目的,也是家庭暴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二、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求助?
  答:遇到家暴可以有多种求助方式。1、向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求助。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相关单位在接到求助后,应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处理。2、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并视情况对施暴者开具家暴告诫书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向法院求助。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禁止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第一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为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创设的重要制度。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禁止或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某种行为的民事裁定,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进行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这类法律文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达到什么条件?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暴力升级甚至转为恶性刑事事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伤情照片、出警记录、悔过书、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再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常理,综合判断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是否达到“存在较大可能性”,如果达到,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吗?
  答:家暴的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现实中,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自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并不少见。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主体范围仅是家庭成员吗?
  答:家庭暴力的侵害除了来自于家庭成员之外,也常见于恋爱交友关系中或者关系终止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明确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永久有效吗?
  答: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长期有效的,其法定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将失效前,若申请人仍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否则要重新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除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妇联、居(村)委会等都会收到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会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保护令,若有违反的情形,公安机关接警后会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固定证据并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机构也会定期回访、跟踪记录。被申请人违法保护令的,法院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其他相应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同于认定家暴事实?
  答:反家暴往往具有一定紧迫性,法院依法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因此,人民法院审查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会比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相对低一些。故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代表被申请人一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十、因遭家暴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
  答:实施家庭暴力属于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系离婚法定事由之一,即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是调解和好,一般情况下,原告6个月内不能再起诉离婚,但如果被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告可以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考量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暴受害方还可以请求施暴方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来源:温州中院、龙湾法院
  文:吴跃玲、张清清
责任编辑:宋晓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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