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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鸥翔集、锦鳞游泳……“人湖共生”的生态赞歌这样谱就
发布时间:2020-12-30 10:37:26
  • 分类:其他
  • 来源:中国法院视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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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到长江和黄河沿线考察调研,他指出:“千百年来,奔腾不息的黄河同长江一起,哺育着中华民族,孕育了中华文明。”大江大河,寄托着总书记的责任与担当,也承载着人民更加美好的未来。不久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
  11月17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开设“法护绿水青山·大江大河”融媒体报道栏目,以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为切入点,全媒体报道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和具体成果。
  今日刊出“法护绿水青山·大江大河”融媒体报道第七站——湖南站。
  “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拥有八百里广袤水域的洞庭湖,接纳四水,吞吐长江,孕育出万千生命,沉淀了璀璨文明。它维系着长江流域的生态安全和水安全。
  163公里长江岸线资源,洞庭湖60%以上的水域面积,1300余平方公里湿地,这是大自然馈赠给湖南岳阳的瑰宝。
  2018年4月在长江岳阳段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勉励湖南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继续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守护好一江碧水。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秀美洞庭,护碧水长江。
  作为“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国际重要湿地,洞庭湖区现有鸟类352种,占全国种数的三分之一,越冬候鸟近年每年增长两万余只,达24.7万只,白鹤、小天鹅、白鹳、白琵鹭等珍稀鸟类频繁现身。
  据了解,从今年11月开始,已经有3000多只小天鹅,从蒙古、西伯利亚等地成群结队地飞来了位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的东古湖湿地。
  湖区如今能够成为“鸟类的天堂、观鸟的胜地”,既得益于大自然的馈赠,也离不开司法护航。
  在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采访时,记者留意到宣传展板上展出了一起2019年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十大交流案例的典型案件。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何某、钟某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户及帮工人员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内野生候鸟,何某负责提供农药并收购。此后,何某等人先后多次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统一收购后进行贩卖。
  2015年1月18日,何某、钟某先后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在岳阳市君山区壕坝码头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63只候鸟均系中毒死亡;其中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查获的63只野生候鸟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该案发生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由相关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依法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的主观犯意前提下,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七名被告人分别以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定罪;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分别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二级高级法官伍胜介绍说:“该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罚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此外,该案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野生候鸟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并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岳阳市君山区东临长江,南临洞庭湖。2019年1月,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挂牌成立,审理辖区内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由湖南高院、岳阳中院指定的君山辖区外涉洞庭湖水资源的一审环境保护案件。
  在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个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便有一件是由该法庭审理的。
  该案中,两名被告人驾驶渔船至长江岳阳段君山银沙滩、孙梁洲附近水域非法捕捞,使用电舀子电鱼、舀鱼,严重影响了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种群繁衍, 破坏了洞庭湖和长江流域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法院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将生态修复费用交付渔政部门,由渔政部门购买幼鱼、代为履行“增殖放流”。
  “这种创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执行方式,有利于促进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确保受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柳春龙介绍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芬告诉记者,在办理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案件中,岳阳两级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大胆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等修复性判决方式,或者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我们就是要‘刷存在感’!”这是在长江岳阳段采访过程中,记者印象最深的一句话。
  岳阳中院副院长袁小文说:“环资审判工作具有特殊性,因为环境资源一旦被破坏将不可逆转。我们就是要通过‘刷存在感’,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知道破坏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让大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为了“刷存在感”,岳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将案件搬至湖区当地公开开庭审理,由袁小文担任审判长,邀请省人大代表、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湖区上岸渔民旁听庭审。
  为了“刷存在感”,岳阳中院召开环资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岳阳法院《关于为岳阳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系列环境法制宣传活动。
  为了“刷存在感”,岳阳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分别建立具备地方特色的司法保护基地,依托基地推动建立与检察、林业、生态环境等单位的执法协调机制,着力打造成融合巡回审判、科研实践、法治教育、环保宣传和生态修复等集于一体的多功能基地。
  “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千古名篇《岳阳楼记》描绘的美景在这片富饶之湖、大美之湖延续。
  越冬水鸟讴歌四起,江豚在这里栖息,麋鹿在这里嬉戏。
  一湖碧水映照着一曲“人湖共生”的生态赞歌。
责任编辑:韦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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