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丢失,新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4-12 16:02:59
《民法君“典”案例》第五十七集聚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婚庆公司弄丢婚礼录像,一对新人诉请退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因工作失误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新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被告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视频永久丢失,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最终根据民法典第996条、1183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摄像服务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