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对比照用来打广告,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09-10 13:36:36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七十七集聚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身照被健身房上传到网络平台用于宣传,学员诉请道歉并赔偿4万余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把原告健身照上传到网站平台用于商业宣传,且被告无法证明确已取得原告授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未提供依据,且原告早已知悉被告使用其照片,但无证据证明曾要求被告删除,对其自身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一千条和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在网络平台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3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