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犯规”致人受伤,该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8-12 10:07:48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七十二集聚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踢足球时意外受伤,诉请对方球员赔偿6000余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充分知晓参加足球比赛的风险。根据监控录像,原告受伤虽系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被告的这一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非直接针对原告的人身,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和动作意图,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