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医院意外摔倒致骨折,医院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2-12-05 10:15:57
《民法君“典”案例》第九十集聚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在医院意外摔倒致骨折,诉请医院赔偿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伤者在医院就诊期间,穿着拖鞋在出开水间门口时摔倒受伤,开水间外的入口设立了警示标志,均铺设了防滑垫,原告摔倒的地面上并未见水渍或异物,且其他人经过时也无异常,原告主张被告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穿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