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1-19 15:19:26
《民法君“典”案例》第九十五集聚焦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不同意“人脸识别”,诉请物业公司恢复单元门自由出入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原告业主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