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给外卖员贴“小偷”标签,侵犯名誉权吗?
发布时间:2024-04-15 15:45:24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五十六集聚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超市张贴“小偷”照片后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主张张贴照片是寻找小偷的自救行为,但超过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和合理性,且被告亦不能证明原告有偷盗行为,被告公开张贴原告照片并附有“小偷”字样,侵犯了其名誉权。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和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贴对原告的公开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张贴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