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被热水烫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4-06-11 09:37:27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六十集聚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顾客就餐被热水烫伤,诉请餐馆赔偿损失2万余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馆经营者,其工作人员为了避免同行小孩碰倒水壶烫伤,将水壶放至原告面前,但未尽到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外,法院认定原告各项赔偿损失合计500余元。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