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水上乐园玩耍意外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6-11 09:37:59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六十四集聚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孩子在水上乐园玩耍受伤,家长诉请公园经营者及安保公司连带赔偿11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被告作为公园经营者,二被告作为安保工作实施者,根据证据不足以证实两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5000余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酌定两被告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77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