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竟停水停电?
发布时间:2024-07-05 14:27:07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六十五集聚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前业主拖欠物业费遭物业停水停电,现业主诉请物业恢复水电并配合办理装修手续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新业主办理装修报备,要求新业主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性条件。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打开案涉房屋的水闸和电房,并配合原告拉线入户和办理装修报备手续。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