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电动车入户充电引火灾,损失谁赔?
发布时间:2024-07-29 14:59:49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七十一集聚焦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客电动车入户充电引火灾,房东诉请赔偿15200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车主,其负有对其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使用,不对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此对于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的损害后果,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允许被告在共用走道为电动车安装充电设施,与本次火灾后果之间亦有一定的关联性,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总损失为20707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4494.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