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车内物品被盗,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3-06-12 09:25:17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一十五集聚焦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车内物品被盗,车主诉请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赔偿全部损失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原告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害、灭失的,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车内物品被盗产生的损失,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八百九十条、八百九十二条和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