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摩托艇到水库玩,溺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24 15:54:40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二十四集聚焦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子自带摩托艇进入水库游玩不慎溺亡,家属向水库管理者索要巨额赔偿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其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溺亡者不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