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逗狗被咬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25 10:04:22
《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四十二集聚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男童逗狗被咬伤,家长诉请狗主人赔偿16000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饲养人,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支付全部医疗费和交通费共1882.3元。另外,男童存在故意逗狗的行为,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酌定护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0%和70%,精神损害抚慰金350元不再按责分担。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652.3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韦安娜